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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人人有责 | |||||
作者:法规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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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请遵守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一条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河南省气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划定当地各类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纳入城市和村镇规划,并竖桩立界,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八)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 (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建筑物离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是该建筑高度的十倍以上。按照气象法规定对破环探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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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李德立 责任编辑:李德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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